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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说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7/22 阅读:750

前  言:企业人事管理中,难免遇到个别员工自律能力差,不服管理的情况,严重的甚至出现肢体冲突事件,既影响其他员工工作情绪,又影响企业稳定发展,无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如头顶悬剑,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极有可能要承担经济赔偿金等违法风险。那么面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单位是否只能选择妥协忍让呢?


案情简介

       A单位是一家浙江省属综合性医院,周某自2014年起与A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辅助人员工作。周某在岗期间,表现并非良好,经常与同事起争执和摩擦。2015年6月某日,周某上班期间与同科室工友吵架并发生肢体冲突,违反了该院规章制度,A单位作出惩处决定,通报全院引以为戒。后周某自书《保证书》承诺“今后遵守劳动纪律,如再与他人发生争执,自动办理离职手续,不用任何赔偿”。

       2017年7月某日上午10时左右,周某又与同事陈某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后至手术室走廊继续追打。2017年8月周某所在科室将其退回后勤事务科,后经讨论决定,对周某予以开除处理。周某对该开除决定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单位派遣工作人员应诉,结果仲裁败诉。后将案件委托本律师团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最终有关撤销请求被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劳动仲裁裁决认为:

      周某因琐事动手打人确是违法A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A单位作出开除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2015年11月周某与人发生纠纷没有具体的事件经过,也没有被刑事、行政处分,也没有收到A单位的处理,《保证书》不能证明周某多次违反A单位规章制度。

      其次,2017年7月周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动手打了陈某,并没有造成对方受伤,显然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一般情形,而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开除处理过于严厉。

      综上所述,仲裁委确认开除处理属违法解除,周某要求A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予以支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为“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周某殴打陈某的行为虽未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这对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性质本身不能改变。

       其次,用人单位对殴打他人等情形已制定了可辞退或开除的规章制度,何况在上班期间禁止殴打他人是无须用人单位特别声明的劳动纪律。周某作为医院手术室的医疗辅助人员,其殴打他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也扰乱了该A单位手术室工作秩序,其行为不仅有违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且也存在影响患者救治利益的潜在危险。

       其三,周某在之前曾发生过在上班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的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并因此被A单位要求保证不再与他人发生争执和冲突,经用人单位教育要求改正后,又发生更为严重的的殴打他人行为,其情节较为严重。

       其四,A单位招用医疗辅助人员众多,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且医疗辅助人员的素质事关众多患者利益。本案中,A单位已经给予周某改正错误的机会。周某经教育又发生殴打他人的情形,若该种情形仍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则未免过于加大A单位对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和用人管理的难度。

       综上,本案认定周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合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A单位有权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定A单位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案例点评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的重点在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何为“严重”的程度,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以明确严重违反的情形。笔者实务中碰到很多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或者明明有制定规章制度却从未告知劳动者,不能证明已经告知劳动者的情况,导致在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中败诉。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规章制度维系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远利益。同时也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搜集和保管,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介绍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