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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凌振律师作客《温州都市报》“说法”栏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3/6 阅读:1614

 


    2017年3月1日,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凌振律师做客《温州都市报》第A10版“说法”栏目,解答市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详见以下文字:

01

夫妻一方因赌博等违法行为负债,不共同但责


(1)市民林女士咨询:与丈夫新婚不到一年,发现丈夫在结婚前有50万元债务,这些债务我在婚前不知情。婚后,丈夫为了偿还部分债务以及利息,冒用我的名义向我的亲戚举债10万元。我是否要与丈夫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严凌振律师解答:林女士对丈夫婚前债务无需共同承担,但对婚后所产生的10万元债务,通常情况下仍需共同承担。这些债务要是属于虚构债务与非法债务,按照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司法解释,林女士就不需要承担。


有关林女士丈夫冒用妻子的名义向她亲戚借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说,即便其丈夫是冒用妻子的名义借款,但因林女士的亲戚有理由相信丈夫的借款行为是代表林女士所为,故而对于该笔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也需要共同承担。


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上述两种情况下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是林女士证明这些债务是虚构债务或非法债务,也不用承担。



02

通道被侵占,可起诉维权也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陈老伯咨询:我住在村里。10年前,我家后门通道旁边,邻居建了一个临时工棚。现在邻居家进行工棚扩建,将后门通道占为己有,造成我家进出后门不便。与邻居多次交涉,对方没有理睬,请问如何来维护自身权益?

严凌振律师解答:陈老伯的邻居已经侵害了其相邻权,陈老伯可向村委会反映,寻求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陈老伯的邻居将工棚扩建,已经给陈老伯的出门通行造成妨碍,因此,陈老伯可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另,若邻居家的工棚扩建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系违法建筑,陈老伯还可向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寻求行政执法部门的帮助。



02

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拖延理赔违法

(3)市民张女士咨询:我在保险公司当业务员期间,为丈夫购买了意外险,保险条款里注明有五种高危人员不予参保(其中做不锈钢的高空作业人员也不属于保险范畴)。后来,我和丈夫是一起摆地摊卖皮鞋,丈夫的哥哥是做不锈钢的,承包了滑草工地的工程,包括搭建支架。因为有时候要找临时工,丈夫也会去帮忙。事发当天下班时,一个锤子落在支架上,丈夫爬上去拿时不慎摔下不治身亡。事发后,我要求保险公司去调查事实再做商讨,但保险公司一直不予以处理,请问该怎么办

严凌振律师解答:张女士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所以,保险公司一直不予处理张女士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妥当的,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详细查看保单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或者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判明责任。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信息,其在购买保险时其丈夫显然并不属于保险条款注明不予参保的五种高危人员,所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要查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但《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张女士持有的保单中若有相关保险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印制与投保时保险公司应作出的说明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将导致免责条款无效而对张女士无法律约束力。